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环保部第42号令)等相关规定,现将《东平县2020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》主要内容公示如下:
1、基本信息
东平县2020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位于泰安市东平县佛东路中段东侧100m,中心地理坐标:E 116.441774°,N 35.946815°,地块面积25878.00m2,合38.8170亩,地块原使用权单位为东平县东平街道虹桥村,用地类型为农用地。2020年11月25日,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J[2020]30号批复(2020年第6批)将本次调查地块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。根据《东平县城市总体规划(2016-2030)》和地块用地规划文件,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,属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。
2、调查结论
1、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泰安市东平县佛东路中段东侧100m,占地面积25878.00m2,合38.8170亩,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,属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规定,结合第一阶段对所收集的资料、人员访谈、现场踏勘、快速检测等得到信息的分析,地块内部及周边区域,在当前和历史时期内均无可能的污染源,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。
2、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,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要求,无需开展后续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,调查活动可以结束。
3、调查建议
1、在该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,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,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,预防地块环境污染,维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。
2、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,建设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,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,立即停止相关作业,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,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内容。
3、地块内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议及时清理、运输至指定场所进行安全处理,在清理过程中,应避免堆放物的遗散。
委托单位:东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
编制单位:山东国立环境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联系人:李工
联系电话:15065560275